但是又因为政府与法律就是践行二元论、三观论的实体机构,因此不得不谈。
就政治与政府而言,政治是责任行为,反应在权力斗争之上,归二元论,因为政治是单行线,直来直往,你死我活的。而政府是义务行为,体现在服务人事之上,归于三观论,因为政府是第三者,你必须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看待问题,客观的看待人民的合理诉求。
在这一章中,我们只说政府义务,不谈政治责任。
就政治与法律而言,政治是定义单量,反应在制定限制性措施之上,而法律是践行责任,体现在履行职责之上。
以中国人理性思维说“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、消除社会隐患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、提高国民生产能力的特殊机构。政府,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,是国家行政机关。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。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、行政决策、行政法规、行政司法、行政裁决、行政惩处、行政监察等等,都应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,都对其规定的所有适用对象产生效力,并以国家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执行。”
这是中国人对政府的普遍认识,其实不然,政府是什么?政府是再次分配财富的机构。起介于“合于二”,但归于“分于三”的范围。中国人没有这个概念,中国人自古以来都是把政府归于“合于二”的范围,所以中国古代的官僚没有再分配财富的观念,在中国的官僚看来,从人民手里收来的财富就是合理的,就是供官府维护国家安全、消除社会隐患用的,无需再分配,只作为政府的干支取用而已,因此你会看到古代一年清知府,十万雪花银的封建官僚现实。
而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应该还原政府成立的初衷,人类之所以产生政府,就是为了实现创造财富,积累财富,分配财富的意图,以维护国家安全,保障人民供给,促进民生和谐为目的,完成“分于三”的全部进程。
通俗地说政府的最大职责就是收取有钱人的剩余财富,再次扩大分配财富的享有范围,以实现人人公平共享社会资源为目的的政治意图,这里有关键因素,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,人人都有享有的权力,从“人原”理论出发,政府是保障人人平等共享的基石,因此归于“分于三”的范围。
法律,就法律而言无疑完全是三观论的知识界面,因为你如果身为法官,你必须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看问题,这一点在西方人的法律上可以看到,但古代中国的法律完全是“合于二”的认知结构,古代中国的官僚与法官是合二为一的二元论知识结构,古代中国的官僚既是官员又是法官。所以你可以看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知识结构产生的政治思路,构成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。
法律很复杂,但是法国作家阿纳托尔·法郎士于1894年说:“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,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、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。”可见法律的基础是平等。
其实法律就是荫护全体人民的手段措施,法律如大树之荫,庇护树下众人,但是对众人中少数违法违规者采取强制制约机制,而不针对所有人。法律是崇高的,保障全体人的合理性诉求,只针对性个别违法规则的人施用限制措施,因此完全归于“分于三”的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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